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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表彰办法(草案)

时间:2010年04月08日 来源:

    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为了激励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市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提出建议,提高建议质量,更好地发挥市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优秀建议从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联名提出、代表个人提出的建议中评选。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联名或个人提出的建议评选时间截止到本年度9月底。
    第二条、优秀代表建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涉及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实事求是,重点突出,一事一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3、通过承办单位的办理,取得明显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或者对承办单位工作有推动和促进作用;
    4、格式规范,文字简洁。
    第三条、评选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分工人员组成,负责主持人大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工作。优秀建议按总件数10%左右进行评选,与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活动有机结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评选委员会在代表建议中进行初选,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报,提交代表讨论评选。
    3、评选委员会汇总统计评选结果,按得票多少排序,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对优秀建议的领衔代表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预备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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