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2016年4月 日仙桃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镇(街道、园)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或者新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决定任命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宪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第七条 市、镇(街道、园)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由任命机关组织宪法宣誓。新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到岗前,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宪法宣誓。
第八条 由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九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
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条 有关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仙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后施行。